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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|
如何申請承銷人之說明 |
承銷人之申請需依本公司訂定之「臺北魚市場承銷人管理要點」之規定辦理,申請之要件如下:
一.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承銷人:
(一)受禁治產宣告而未復權者。
(二)受拘役以上之刑之判決而未執行完畢者。
(三)撤銷承銷許可證之原因消失未滿六個月者。
(四)在本公司登記為供應人者。
二.申請承銷人者,應先向本公司提供一定金額之保證(如不動產抵押權設定、定存單質權設定或銀行授信等方式做為保證, 其金額由本公司訂定之),再經由本公司資格審查,才始得辦理。
三.申請承銷人登錄手續:
(一)檢附各種表件如下:
1.申請書兩份。
2.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四份(正反面)。
3.稅捐主管機關發予之稅籍編號影印本四份。(並檢附正本查驗)
4.申請人相片六張(一吋)。
5.如係公司組織,則應加附:
(1)公司章程三份。
(2)董監事會議紀錄或同意書三份。
6.如係合夥,則須檢送合夥契約書三份。
(二)所有表件齊全,即可逕送本公司管理課收文,經審查符合規定後,再予以核發承銷人許可證。
四.申請承銷人於取得承銷許可證後,並應在進場交易前繳交承銷保證金(其金額與方式由本市場訂定之)後,才始得交易。
五.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,本公司則保有隨時修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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